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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网站制作-123

作者:海口企业网站建设来源:海口企业网站建设发布时间:2013-07-05 16:54:31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人和电子证书认证机构等规定了详尽具体的法律义务。其包括电子签名人应妥善保管其电子签名中的私有密码,当得知其已失密或可能失密时,应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中止其使用;电子签名人在向认证机构申请电子签名证书时,有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义务。电子证书认证机构应制定并公布相关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提交主管部门备案,这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其还要保证所发证书内容完整、准确,并使交易方能够从证书中证实或了解有关事项;此外,电子证书认证机构还有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信息的义务。    

此外,中国信息产业部于2001年12月10日成立了隶属于其信息化推进司的“国家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中心”〈( 仙51&16 2-000111161-06 06111110&16入1111101'-117入,以加强对国内电子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其重要职责如下:统筹规划我国电子证书认证机构的总体布局,规范国内电子证书认证机构的建设;组织研究和提出有关电子证书认证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制定电子证书认证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出建议;组织制定国内电子证书认证机构的有关管理、运行和安全等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我国境内的电子证书认证机构;组织协调国内电子证书认证机构之间的交叉认证;承办信息产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②在电子证据方面。

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常见电子证据包括: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证人证言以及电子当事人的陈述等。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由此可知,电子证据具有“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具有何种“证据”地位,一般包括如下三种观点: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独立证据说,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会有所不同。

一些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界定和规范。例如,1982年,欧洲理事会《“电子处理资金划拨”秘书长报告》首次提出将计算机记录作为证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1985年第18届会议上,审查通过了其秘书处提交的题为“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1996年6月又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可执行性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前面提到的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也进一步确立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在已经实施电子政务的国家,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联邦证据规则》、《统一证据规则》以及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民事证据法》等都对电子证据及其法律效力作出了说明;加拿大的《统一电子证据法》则是世界上第一部单独为电子证据制定的法规;我们的邻邦印度也在1998年和1999年分别通过《电子商务支持法》和《信息技术法》,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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