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政务立法工作涉及诸多方面,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奢求一蹴而就。相反,要审视国内电子政务发展的现状特征,首先将亟待解决的问题考虑到立法范畴之内,在电子政务普及与发展的过程中,与时俱进地完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遵从“适时立法”、“滚动立法”的立法思路。事实上,中国电子政务立法进程基本按着上述思路发展。
为了推动电子政务健康发展,致力于中国电子政务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于2001年8月成立,这标志着我国真正开始了电子政务的立法阶段。2002年7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将电子政务建设纳人了一个全新的整体规划、发展阶段,及时制定和执行一批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今后正式立法奠定了基础。
电子政务的发展,首先离不开网络信任。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整部法律分为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和附则等5章36条。该法律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认证程序,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为政府文件和重要政务信息的网络传输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使中国电子政务在网络信任方面的问题得到根本上的改善。
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而信息化的前提是信息的流动和低成本使用。如果掌握着全社会80 信息的政府信息处于封闭或静止状态,那么整个社会的信息化不可能取得深入进展,因此信息化要求政府信息资源自由流动;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是保证人民群众在知情前提下实现民主权利的需要,也是 10对政府透明度的基本要求。2007年4月5日,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〇08年5月1日起施行。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是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但国务院行政法规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效力,这使得它有着很强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人们普遍将其看成是当前中国电子政务的第一法(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结果。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特指电子化的信息公开手段,亦即其不是为电子政务量身定做的;但电子政务作为新型政务管理模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其有着极深的渊源。电子政务的推进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产生了很大影响,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诞生。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电子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电子政务顺利发展的关键一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得电子政务在推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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