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在中国,虽然至今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证据法”,但有关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出台了不少。例如,《民事讼诉法》中规定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时,可提交复制品或副本;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31日颁行《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计算机内容信息资料纳人视听资料证据范畴;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月18日起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指出在必要时,可以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电子邮件;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将拍照、录像、电子邮件、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也纳人电子证据部分;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合同法》,将电子邮件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施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调查人员在提供原始载体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
③网上知识产权保护。
网上知识产权问题主要集中在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上。在体系开放的互联网世界,该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电子政务系统以计算机网络平台为物质依托,对其网络版权保护问题必须给予重视并较好解决;否则,电子政务系统秩序将会受到威胁。
对于网络版权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双'011(1 1111611沈11131 ?10押117
双1?0〉于1996年12月颁布实施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双口)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见??!),对数字化作品的产权问题进行界定。1996年3月,欧盟也颁布《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对数字版权问题进行了规范。
在中国,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也受到了高度关注。例如,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9月7日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1年10月27日对其进行了修订;国务院1991年6月4日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对其修订后于2002年1月1日起继续施行;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12月颁布了《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3日再次作了修正〉;国务院2002年8月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上述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包括网络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视,同时也为电子政务普及与发展的过程中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保障。
④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有活动和私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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